治理
西澳自管分契:Strata Titles Act 下的理事会职责
西澳的分契公司(strata company)不一定要聘请收费的分契管理人,可以由理事会(council)在 Strata Titles Act 1985 和治理附例的范围内管理。本文说明理事会的职务和职责、小型方案、储备基金和 10 年计划、会议、记录、保险、志愿分契管理人和纠纷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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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要回答
- 不需要收费管理人。 默认情况下,由理事会行使分契公司的权力,但须服从全体大会的指示(治理附例第 4 条)。
- 理事会必须任命主席、秘书和司库,在年度大会后的第一次理事会会议上任命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职务(治理附例第 6 条)。
- 理事会成员负有法律责任。 必须诚实、忠诚、善意,并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行事;必须书面申报利益冲突,并且不就该事项投票(第 137 条)。
- 10 个或以上单元的方案需要储备基金和 10 年计划,至少每 5 年修订一次(第 100 条)。
- 业主可以担任志愿分契管理人,除每个单元每年最多 250 澳元的酬金外不收取报酬,也不需要收费管理人所需的资格(第 3 条、第 144 条;条例第 11 条)。
理事会
| 规则 | 依据 | |
|---|---|---|
| 人数 | 3 个或以下单元时为全体业主;否则为 3 至 7 名业主,人数由分契公司决定 | 治理附例第 4 条 |
| 选举 | 每届年度大会选举;候选人多于名额时投票 | 治理附例第 4 条、治理附例第 5 条;第 127 条 |
| 资格 | 只限业主;每个单元只能有一位共有人 | 治理附例第 4 条 |
| 职务人员 | 主席、秘书和司库,由理事会从成员中任命 | 治理附例第 6 条;第 135 条 |
| 决定 | 简单多数 | 治理附例第 8 条 |
| 法定人数 | 3 或 4 名成员时为 2 人,5 或 6 名时为 3 人,7 名时为 4 人 | 治理附例第 4 条 |
| 罢免 | 以特别决议罢免,理事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时除外 | 治理附例第 4 条 |
| 责任 | 善意行事不承担民事责任 | 第 141 条 |
秘书负责会议记录、发出通知、召集会议和处理往来信件(治理附例第 9 条)。司库负责发出征费通知、存款、编制买家索取的证明,并保存会计记录(治理附例第 10 条)。
理事会成员可以提前至少 7 天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,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。理事会必须保存会议记录和决定记录(第 104 条)。
理事会不能单独决定的事
- 业主的指示。 业主可以普通决议限制或指示理事会(第 135 条)。
- 基金金额和征费由业主确定,除非附例授权理事会(第 100 条)。
- 预算在年度大会上以普通决议通过(第 102 条)。
- 公司印章。 使用印章及授权谁签署文件,需要普通决议(第 118 条)。
- 需要特别决议、无异议决议或一致决议的事项,例如修改附例或出租公共财产,由业主决定(第 44 条、第 93 条)。
- 任何人都不能做的事。 分契公司本身不能抵押公共财产,也不能担任担保人(第 117 条)。
小型方案
- 2 个单元。 除非附例要求,分契公司不必设行政基金、账目、会议记录、信箱或名册,也不必召开年度大会(第 127 条、第 140 条)。
- 3 至 5 个单元。 附例可以豁免分契公司履行上述职能;但州行政审裁处仍可应成员申请命令履行(第 140 条)。
- 2 或 3 个单元。 每位业主都是理事会成员(治理附例第 4 条)。
财务
- 行政基金。 必须设立。除非附例另有规定,征费按单元权益分摊(第 100 条)。
- 储备基金。 10 个或以上单元,或建筑重置成本超过 500 万澳元的方案必须设立,其他方案可选(第 100 条;条例第 79 条)。
- 10 年计划。 上述方案必须有 10 年计划,至少每 5 年修订一次(第 100 条;条例第 77 条)。
- 逾期征费利息。 按年息 11% 计算单利,除非分契公司定了更低的利率或不收(第 100 条;条例第 78 条)。未付征费通过法院以债务追讨,而不是审裁处(第 197 条)。
- 账目。 保存妥善的会计记录,每个财政年度编制账目报表,每届年度大会审议账目(第 101 条、第 127 条)。
- 审计。 可选,分契公司可以自行安排(第 116 条)。
会议
- 年度大会。 每 12 个月一次,与上一次相隔不超过 15 个月。年度大会必须选举理事会、审议账目,并提交保险证明(第 127 条)。
- 通知。 至少提前 14 天,并列出业主的投票方式。任何业主都可以书面通知理事会成员,把事项列入议程(第 129 条)。
- 法定人数。 有权为 50% 单元投票的人出席,委托计入。30 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,出席者即视为法定人数,2 单元方案除外(第 130 条)。
- 特别全体大会。 持有至少 25% 单元权益的业主要求时,理事会必须召集;21 天内不处理的,这些业主可以自行召集(第 128 条)。
- 委托书。 须书面作出;代理人不必是业主(第 124 条)。
- 远程出席。 在附例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通过电话、视频或网络出席(第 131 条)。
记录
- 会议记录、账目、通知、往来信件和大多数合同保存 7 年。 特别决议、无异议决议、一致决议和保险合同保存 20 年(第 104 条;条例第 83 条)。记录可以电子方式保存。
- 保存名册,并设信箱和电子联系方式(第 104 条、第 105 条)。
- 查阅。 业主、买家、抵押权人和其他有正当利益的人,可以在 10 天内、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之间查阅记录。业主查阅费最高 1 澳元,拍照免费(第 107 条、第 109 条;条例第 86 条)。
保险
- 建筑。 按重置价值投保火灾、风暴、雷击、爆炸和地震等风险(第 97 条)。
- 公众责任险。 至少 1,000 万澳元(第 97 条)。
- 如果分契公司没有投保, 成员可以用公司名义投保并追回费用(第 99 条)。
法律没有规定估值频率,但定期估值仍是良好做法。
志愿分契管理人
志愿分契管理人是本方案的业主,亲自处理工作,所得不超过每个单元每年 250 澳元的酬金(第 3 条;条例第 11 条)。与收费管理人相比,志愿管理人:
收费分契管理人必须持有至少 100 万澳元的专业责任保险,使用信托账户或分契公司账户,并提交年度申报(第 146 条、第 148 条;条例第 98 条、条例第 102 条)。收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从 2027 年底起分阶段实施。
纠纷
- 审裁处。 州行政审裁处审理方案纠纷,包括关于理事会决定、选举和分契管理人的纠纷(第 197 条),可以作出声明和命令,包括命令召开会议(第 199 条、第 200 条)。
- 先尝试自行解决。 法律没有强制的前置步骤,但如果双方本可合理地自行解决,审裁处可以驳回申请(第 198 条)。
- Landgate 建议的顺序。 先与对方沟通,再向理事会反映,尝试调解,最后向审裁处申请。
自管理事会的第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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