治理
分契普通决议、特别决议与一致决议:各州速查表
普通决议、特别决议和一致决议有什么区别?你的议案需要哪一种?这份速查表列出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的门槛、计票方式,以及常见决定需要的决议类型和相应条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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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要回答
- 普通决议: 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,各地都默认使用普通决议。
- 特别决议: 门槛更高,但各州定义不同。新州看反对票的比例;维州需要全部单元票数的 75%;昆州需要三分之二赞成,并限制反对票。
- 一致决议或无异议决议: 大多数地方指没有反对票。在维州、西澳和北领地,一致决议需要每个单元都投赞成票;在首都领地,每位有权投票的业主都必须参与。
- 计票方式很重要。 大多数投票是一个单元一票。新州的特别决议总是按单元权益计算,而要求投票表决(poll)后,大多数其他投票也会改按权益计算。
各州门槛
| 州 | 普通决议 | 特别决议 | 一致决议或无异议决议 |
|---|---|---|---|
| 新州 | 所投票数过半,一个单元一票 | 反对票不超过所投票数价值的 25%,价值即单元权益 | 一致决议:没有反对票 |
| 维州 | 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 | 全部单元总票数的 75%;临时特别决议需要 50% 赞成且反对不超过 25% | 一致决议:全部单元的票 |
| 昆州 |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 | 至少三分之二所投票数赞成,且反对票不超过单元数的 25% 和缴款权益的 25% | 无异议决议:没有反对票;多数决议:超过有权投票单元的 50%,须书面投票,不得委托 |
| 西澳 | 超过所投票数的 50% | 赞成的单元数和单元权益都至少达 50%,且两者的反对比例都低于 25% | 无异议决议:没有反对票;一致决议:每个单元都投赞成票 |
| 南澳 | 出席并投票者的简单多数 | 提前 14 天通知,且反对票不超过全部可投票数的 25% | 一致决议:没有反对票 |
| 塔斯马尼亚 | 出席并投票成员的多数 | 法律没有定义 | 一致决议:没有反对票,包括会后 28 天内的书面投票 |
| 首都领地 |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 | 赞成多于反对,且反对票不超过出席者可投票数的四分之一 | 无人反对决议:没有反对票;一致决议:所有有权投票者都出席或投票,且无人反对 |
| 北领地 |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 | 至少三分之二所投票数赞成,且反对单元的权益不超过 25% | 无异议决议:没有反对票;一致决议:赞成票等于单元总数 |
新南威尔士州
根据 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2015:
- 特别决议(第 5(1) 条)。 反对票不超过所投票数价值的 25%。价值等于单元权益(第 5(2) 条),所以总是按权益加权计算。可持续性或无障碍设施的议案,只要反对票低于所投票数价值的 50% 即可通过。
- 一致决议(第 5(3) 条)。 没有反对票。弃权或缺席的业主不会阻止决议通过。
- 多数表决。 其他议案以所投票数过半通过,一个单元一票,除非有人要求投票表决(poll),此时按单元权益计算(附表 1 第 14 条)。
- 开发商的票。 在超过 2 个单元的方案中,如果原业主持有至少一半单元权益,其票值减少三分之二(第 5(2A) 条)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制定、修改或废除附例 | 特别 | 第 141 条 |
| 公共财产专用权附例 | 特别,另须每位受益业主书面同意 | 第 143 条 |
| 增建、改建或在公共财产上建造 | 特别 | 第 108 条 |
| 公共财产使用许可 | 特别 | 第 112 条 |
| 转让或出租公共财产 | 特别 | Strata Schemes Development Act 2015 第 33 条 |
| 决定不维修某项公共财产 | 特别 | 第 106(3) 条 |
| 特别征费 | 在全体大会上决定 | 第 81(4) 条 |
| 任命或终止分契管理代理人 | 全体大会决议 | 第 49、50 条 |
| 向业主分配盈余 | 一致 | 第 77 条 |
| 分契更新(集体出售或重建) | 至少 75% 单元的业主支持,再走法院程序 | Strata Schemes Development Act 2015 第 154 条 |
维多利亚州
根据 Owners Corporations Act 2006:
- 普通决议(第 89 条)。 所投票数的简单多数,一个单元一票。对普通决议,业主可以要求按单元权益进行投票表决。
- 特别决议(第 96 条)。 全部单元总票数的 75%,而不只是投票者的 75%。
- 临时特别决议(第 97 条)。 至少 50% 总票数赞成且反对不超过 25%。29 天后成为特别决议,除非持有超过 25% 票数的业主提出反对请愿。
- 一致决议(第 95 条)。 全部单元的票。缺席的业主实际上可以阻止决议。
- 欠费业主不能就普通决议投票,但可以就特别决议和一致决议投票(第 89B 条)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制定、修改或撤销规则 | 特别 | 第 138 条 |
| 超过年费两倍的特别费用 | 特别,紧急或安全相关的除外 | 第 24 条 |
| 借款超过年费 | 特别 | 第 25 条 |
| 显著改变公共财产的用途或外观 | 特别 | 第 52 条 |
| 超过年费两倍或需要许可的升级工程 | 特别 | 第 53 条 |
| 出租或许可使用公共财产 | 特别 | 第 14 条 |
| 出售公共财产 | 一致 | Subdivision Act 1988 第 32 条 |
| 改变单元权益或责任份额 | 一致 | Subdivision Act 1988 第 33 条 |
| 第 1 级方案选择不设管理人 | 特别 | 第 119(1A) 条 |
| 提起法律程序 | 特别;索赔不超过年费两倍或不涉及金钱的,普通决议即可 | 第 18 条 |
昆士兰州
根据 Body Corporate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Act 1997 和标准模块:
- 普通决议(法律第 108 条)。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,一个单元一票。投票表决时按缴款单元权益计算(法律第 109–110 条)。
- 特别决议(法律第 106 条)。 至少三分之二所投票数赞成;反对票不得超过单元数的 25%,反对单元的缴款权益也不得超过 25%。
- 多数决议(法律第 107 条)。 超过有权投票单元总数的 50%,须书面投票,不得使用委托书。
- 无异议决议(法律第 105 条)。 没有反对票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只修改附例(专用权附例除外) | 特别 | 法律第 62 条 |
| 社区管理声明的其他修改 | 无异议 | 法律第 62 条 |
| 专用权附例 | 无异议,另须相关业主同意 | 法律第 62 条;法律第 171 条 |
| 确定征费或特别征费 | 普通 | 标准模块第 162 条 |
| 法人团体改善公共财产 | 不超过 300 澳元 × 单元数无需决议;不超过 2,000 澳元 × 单元数为普通;超过则为特别 | 标准模块第 186 条 |
| 出售公共财产,或出租超过 3 年 | 无异议 | 标准模块第 184 条 |
| 出租公共财产 3 年或以下 | 特别 | 标准模块第 184 条 |
| 聘请法人团体管理人 | 普通,不得使用委托票 | 标准模块第 135 条 |
| 提起法律程序 | 特别,追讨征费等情况除外 | 法律第 312 条 |
| 改变缴款单元权益 | 无异议 | 法律第 47A 条 |
| 终止方案 | 无异议,或经济原因程序,或法院命令 | 法律第 78–81K 条 |
西澳
根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(第 123 条):
- 普通决议。 超过所投票数的 50%,有人要求时按单元权益计算。
- 特别决议。 至少 50% 的单元数和单元权益赞成,且两者的反对比例都低于 25%。2 至 5 个单元的方案另有规则。
- 无异议决议。 没有反对票。
- 一致决议。 每个单元都投赞成票。
特别决议、无异议决议和一致决议的投票期为 28 天,缺席业主可以书面投票(第 121 条)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治理附例,包括专用权 | 无异议;专用权另须每位相关业主书面同意 | 第 43、44 条 |
| 行为附例 | 特别 | 第 44 条 |
| 出租、设立地役权或转让公共财产 | 无异议 | 第 93 条 |
| 单元的结构改动 | 无异议,反对理由限于法定理由 | 第 87 条 |
| 包含超过门槛的公共财产改善开支的预算 | 特别 | 第 102 条 |
| 终止方案 | 一致,或至少 80% 单元并经州行政审裁处确认 | 第 182 条 |
南澳
Strata Titles Act 1988 和 Community Titles Act 1996 使用相同的三种决议(两部法律第 3 条):
- 普通决议。 出席并投票者的简单多数。
- 特别决议。 须提前 14 天通知,且反对票不超过全部可投票数的 25%。
- 一致决议。 没有反对票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修改章程(分契)或附例(社区) | 特别 | 分契法第 19 条;社区法第 39 条 |
| 收取缴款 | 普通;不按权益分摊须一致决议 | 分契法第 27 条;社区法第 114 条 |
| 建筑工程或改动公共财产 | 特别 | 分契法第 29 条;社区法第 75 条 |
| 公共财产的专有占用权 | 一致 | 分契法第 26 条;社区法第 111 条 |
| 委托法人团体管理人 | 普通 | 分契法第 27A 条;社区法第 78A 条 |
| 依法定权利终止法人团体管理人合同 | 普通 | 分契法第 27B 条;社区法第 78B 条 |
塔斯马尼亚
Strata Titles Act 1998 只定义了两种决议(第 3 条):
- 普通决议。 出席并投票成员的多数。
- 一致决议。 没有反对票,包括会后 28 天内收到的书面投票(第 78 条)。
法律没有定义特别决议。2026 年 10 月有一份修正草案正在公开咨询,尚未通过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专用权附例 | 普通,另须业主事先书面同意 | 第 94 条 |
| 出租或出售公共财产 | 一致 | 第 12 条 |
| 公共财产的地役权和契约 | 一致 | 第 14 条 |
| 缴款 | 普通 | 第 83 条 |
| 注销分契计划 | 一致,另须所有抵押权人同意 | 第 27 条 |
首都领地
根据 Unit Titles (Management) Act 2011 附表 3:
- 普通决议(第 3.15 条)。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。
- 特别决议(第 3.16 条)。 赞成多于反对,且反对票不超过出席者(包括委托)可投票数的四分之一。
- 无人反对决议(第 3.17 条)。 没有反对票,且至少一票赞成。
- 一致决议(第 3.18 条)。 所有有权投票者都亲自、委托或缺席投票参与,且无人反对。
投票表决时按单元权益计算(第 3.28 条)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制定替代规则 | 特别 | 第 108 条 |
| 特权(专用权)规则 | 特别,另须获授人书面同意 | 第 112A 条 |
| 转租部分公共财产最长 5 年 | 特别 | 第 20 条 |
| 地役权 | 特别 | 第 20 条 |
| 公共财产上的可持续性或公用设施 | 普通 | 第 23 条 |
| 借款 | 特别 | 第 70 条 |
| 订立管理合同 | 普通 | 第 50 条 |
| 法律行动(追讨征费或小额事项除外) | 普通 | 附表 2 第 2.5–2.6 条 |
| 注销单元计划 | 一致 | Unit Titles Act 2001 第 160 条 |
北领地
根据 Unit Title Schemes Act 2009(第 79 条):
- 普通决议。 赞成票多于反对票。
- 特别决议。 至少三分之二所投票数赞成,且反对单元的权益不超过 25%。
- 多数决议。 赞成票超过全部单元的 50%。
- 无异议决议。 没有反对票。
- 一致决议。 赞成票等于单元总数。
适用旧 Unit Titles Act 1975 的方案使用类似定义。
| 决定 | 决议类型 | 条文 |
|---|---|---|
| 修改附例 | 特别 | Unit Title Schemes Act 第 95A 条 |
| 修改专用权附例 | 一致,少数情况除外 | Unit Title Schemes Act 第 97 条 |
| 单一项目的特别征费 | 特别 | 管理模块 2 第 50 条 |
| 经常性开支的征费 | 一致 | 管理模块 2 第 51 条 |
| 终止方案 | 一致,或按楼龄需要 80% 至 95% 的权益 | Termination of Units Plans and Unit Title Schemes Act 2014 |
常见问题
弃权算反对票吗?
视决议类型而定。以下决议只有在有人投反对票时才不通过:
- 新州、南澳和塔斯马尼亚的一致决议
- 昆州、西澳和北领地的无异议决议
- 首都领地的无人反对决议
以下决议需要每个单元都投赞成票,所以缺席的业主可以阻止它们:
- 维州、西澳和北领地的一致决议
在首都领地,一致决议需要每位有权投票者都参与。维州的特别决议也是按全部单元的总票数计算,而不只是所投票数。
委员会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吗?
不可以。特别决议和一致决议由业主在全体大会上决定,或在法律允许时以投票方式决定。在新州,委员会不能作出任何需要特别决议或一致决议的决定(第 36(3) 条)。
欠费业主可以投票吗?
通常不能就普通决议投票。例外各不相同:新州的一致决议;维州的特别决议和一致决议;昆州的无异议决议和委员会选举。计票前先核对所在州的规定。
UnitBuddy 能帮上什么
UnitBuddy 记录每项议案的决议类型、票数和结果,会议记录可以清楚显示决定是如何作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