治理
如何罢免分契委员会成员:业主有哪些权利
如果委员会成员失职、越权或存在利益冲突,业主并非没有办法。2025 年新州改革降低了部分罢免门槛;从普通决议到 NCAT 申请,本文梳理可行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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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州概况
各州关于罢免委员的规定差异明显。新州区分委员会“职务人员”与一般委员,并已完成近期改革。维州对 owners corporation committee 有专门规则;昆州 body corporate 治理使用其专属行为守则程序。西澳 strata company、南澳 strata/community corporation、塔州 body corporate、首都领地 owners corporation 以及北领地 body corporate,也各自有不同的会议与表决要求。
不要在未核实当地决议门槛、通知措辞,以及该成员究竟是被免去某项职务、委员会成员资格还是某项授权职能的情况下,直接把新州议案格式套用到其他州的会议文件。
从这里开始
- 罢免是治理纠偏手段,不是施压工具。
- 在选择程序前,区分清楚:表现不佳、利益冲突、不当行为、还是性格摩擦。
- 把问题如实记录,并选择正确的会议途径。
罢免应当是最后手段,但不应被视为不可能。关键是把焦点放在行为、记录和程序上,而不是个人好恶。
每栋分契大楼迟早都可能面对同一个问题:当委员会成员不再为整栋楼的利益服务时,该怎么办?他们可能持续阻挠必要维修,未经授权擅自决策,未披露利益冲突,或干脆拒绝沟通。
罢免委员会成员是业主可采取的直接干预手段,但它只是更大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工具——参见分契委员会治理——通常应作为最后选项,而不是第一反应。
好消息是:2025 年新州 strata 改革已经让部分罢免程序明显简化。以下是一份实务指南。
罢免的两种情形
首先要区分两件事:免去某人的“职务人员”身份(主席、秘书或司库),和把这个人完全从委员会中除名。
解除职务人员的职务
在 2025 年改革之前,要免去主席、秘书或司库职务,需要特别决议,也就是超过 75% 的投票支持。这个高门槛让一些已经失去多数业主信任的职务人员,仍能留在职位上。
改革之后,职务人员现在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罢免,只需在大会上获得简单多数支持。这一改动把问责的天平明显拨回业主一侧。
把成员完全从委员会中除名
如果要把某人完全从委员会中除名,而不仅是免去其职务,可考虑以下几种路径:
| 方式 | 如何运作 | 适用情形 |
|---|---|---|
| 大会普通决议 | 以简单多数票通过罢免 | 已有明确的多数业主支持罢免 |
| 未完成强制培训 | 培训要求生效后(2026 年),未完成培训的成员可在书面通知后被罢免 | 成员未履行培训义务 |
| NCAT 命令 | 因不当行为、违反职责或未维护业主法团利益,仲裁庭可下令罢免 | 成员造成损害且不愿主动离任 |
| 自动出缺 | 成员不再是单元业主、连续三次会议无故缺席,或破产时,席位自动出缺 | 无需采取罢免行动:席位已经出缺 |
分步操作:通过决议罢免委员会成员
- 记录行为,附日期与凭证
- 私下与其他业主沟通争取支持
- 依第 20 条申请召开 EGM
- 起草罢免议案
- 会议上以普通决议表决
第 1 步:把问题记录在案
在召集表决前,先把具体问题书面化。例如:显示不当决策的会议记录、证明未经授权开支的财务记录、反映失职的往来邮件,或利益冲突证据。具体证据远比笼统抱怨更有说服力。
第 2 步:与其他业主沟通
要成功罢免,需要多数支持。先私下与其他单元业主沟通,了解他们的看法。很多业主不会主动出席会议,因此可能需要有人提前联系,说明为什么罢免是必要的。呈现证据时要保持事实导向,避免把问题变成个人攻击。
第 3 步:申请召开临时大会(EGM)
依据新州《Strata Schemes Management Act 2015》第 20 条,持有至少 25% 单位权益的业主可以要求秘书召开临时大会。通知中必须列明拟审议的议案。若秘书拒绝,或在 14 天内未召开会议,提出请求的业主可自行召集。
第 4 步:拟定议案
议案应清晰、具体。例如:“兹决议:自即日起将 [姓名] 从业主法团委员会中除名。”如果同时要免去其职务人员身份,应另行提出一项议案。
第 5 步:会议表决
普通决议以会议上投出的票数简单多数通过,亲自出席和有效代理投票都计算在内。务必确保支持该议案的业主出席,或留下有效代理委托。
何时由 NCAT 介入
如果该委员会成员拒不接受表决结果,或情况严重到无法等到下一次会议,业主可向 NS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(NCAT)申请命令。
NCAT 可在以下条款下作出命令:
- 第 232 条:就分契式方案运作或管理相关的争议或投诉作出命令
- 第 237 条:针对未履行职责的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作出命令
依据 2025 年改革,委员会成员现负有法定义务:诚实、公平、勤勉尽责地行事,并以业主法团的最佳利益为重。违反这些义务,会为 NCAT 申请提供更稳固的依据。
强制培训这一“安全阀”
该制度预计在 2026 年稍后启动。届时所有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完成规定培训。若成员在收到正式通知后仍未完成培训,业主法团将有权将其除名。这为处理不认真履职的成员提供了一种相对非对抗性的机制。
提示罢免可能必要的警讯
并非所有分歧都构成罢免理由。但以下情形应引起警觉:
- 该成员持续阻挠建筑显然需要的维护项目
- 财务决策缺乏透明度与适当凭证
- 该成员与建筑使用的承包商存在未披露的商业关系
- 会议记录被扣押或拖延发布
- 该成员利用其职位为自有单元谋利,损害其他业主
- 业主提出的公共财产问题被无理由地搁置
罢免之后
成员被罢免后,空缺可在大会上通过决议补选。若委员会人数低于形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低成员数,应尽快召开临时大会选出替补成员。
被罢免者保留其作为单元业主的全部权利;他们只是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。他们仍可出席会议、对决议投票,并可在下一届年度大会上重新参选。
关于比例原则
罢免委员会成员是一项严肃步骤。多数委员都是志愿者,在无偿管理复杂资产。启动罢免前,应先考虑能否通过直接沟通、调解,或请其主动请辞解决问题。
但当某位委员会成员确实失职,或行为违背建筑整体利益时,2025 年改革已让业主拥有更明确、更可执行的问责工具。
你的住所很可能是你最重要的资产。如果负责管理它的人未尽职责,业主现在拥有的选项比以往更多。2025 年改革有意降低了问责门槛,应当谨慎、准确地使用这些工具。